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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文明建设新标尺—《张掖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信息发布者:乐灿灿
    2017-10-13 22:06:22   转载

    近日,《张掖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评价考核办法》)经张掖市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并经中共张掖市委办公室、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由此,以资源利用、环境质量、环境治理、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共满意度为主的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将成为张掖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导向,生态文明建设考评有了新标尺。《评价考核办法》实行党政同责,采取年度评价和五年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在节能减排、大气污染防治、最严格耕地保护等现有专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开展。

    年度评价按照《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绿色发展指标体系》按照其重要程度对所有一、二级指标赋予了分值,其中7项一级指标中的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等6项指标权重分别达到了29.3%、16.5%、19.3%、16.5%、9.2%、和9.2%,体现了《绿色发展指标体系》鲜明的导向性。

    五年考核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实施,《考核目标体系》在目标赋分上,对环境质量等体现人民获得感的目标赋予较高的分值,对约束性、部署性等目标依据其重要程度,分别赋予相应的分值:以空气质量、地表水质、排放物减少、森林和草原覆盖为主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权重达到40%;以节能、节水、减碳、非化石能源占比、耕地保有等为主的资源综合利用指标权重达到30%;年度评价结果、公共满意度的权重分别达到20%、10%。

    考核重在约束、评价重在引导,各有侧重地推动县(区)党委和政府落实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考核结果将作为各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在结果应用上体现“奖惩并举”。

    (来源于张掖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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